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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由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26 浏览:1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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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小知识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其他智慧成果等。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知识产权也和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走进一家超市,货架上的每一个商品,可能都包含着多种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日就是这个契机。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日子呼吁大众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该进行投诉和举报。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侵权者,每个人也都可能成为侵权者。

 

知识产权侵权及法律责任

一、直接侵权

1、直接侵权:如果他人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2、构成与主观过错 

未经许可、无免责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至于其是否有过错,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影响认定。

二、间接侵权

1、间接侵权: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认定为侵权行为。

2、类型 

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和故意帮助他人侵权,“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要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共同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自主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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